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1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雄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雄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朱雄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0年3月17日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本院於100年8月29日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於99年7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4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本件受刑人朱雄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5月、8月、7月、7月及
3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3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1年、8月、10月及5月,並經本院以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於99年7月1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4年4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4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