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1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1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一一三九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八五六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命加害人完成戒癮治療及心理輔導處遇計畫之保護令裁定,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五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漠視法院民事保護令之拘束力,中斷未參與處遇治療,顯然有悖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為求積極有效防止家庭暴力事件再度發生之立法本旨,亦無視代表公權力之上開保護令尚有效存在而仍違反之,惡性非輕,犯後未能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五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弘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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