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8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839號聲請人達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之2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1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4年5月25日及94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94年度除字第183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義鋼實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617,040元│93年10月7日│YS0000000│6│││司 陳清輝 │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002│義鋼實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154,710元│93年10月30日│YS0000000│7│││司陳清輝│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003│義鋼實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154,710元│93年10月30日│YS0000000│7│││司陳清輝│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