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7號原告 黃典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間請求確認訴訟外裁判不當利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不備,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應定期命補正。經查:
㈠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此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可資參照。
㈡本件原告之請求,關於被告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部分,係
請求返還不當利益新臺幣(下同)30萬元、賠償89萬元及依消保法規定賠償懲罰性賠償金267萬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併計後為386萬元;另關於被告臺南地方法院部分,係請求返還不當利益3,000元及確認73年度訴字第1392號判決不成立,此部分之確認利益為30萬元,同依上開規定併算訴訟標的價額為30萬3千元,故本件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經合併計算後為4,16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283元。
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42,28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