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603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狄育志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司法事務官應駁回其聲請,毋庸命其補正:㈣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2項規定者,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
2條第4款亦有明定。末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已規定甚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狄育志發支付命令,經查該筆債權係債權人受讓而來,惟債權人對債務人於民國108年3月14日所為之債權讓與通知,其寄送地址依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表所示,寄送之時債務人並非住居該寄送地,故債權人之債權讓與通知並非有效到達債務人,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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