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鴻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鴻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鴻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核與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相符,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鴻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