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聲字第15號聲請人即被告 劉天佑 選任辯護人 李哲賢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37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劉天佑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雖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7年6月9日起裁定羈押,然被告業已於同年月20日經本院當庭釋放,被告已非本院羈押之被告,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呂曾達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