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聲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164號聲請人 陳右融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 陳位禎 等間106年度家訴字第47號事件正由本院審理中,聲請人為瞭解案件進行情形,爰依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之規定,繳納費用請求交付該事件於民國
107年1月10日、107年4月19日言詞辯論期間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僅泛稱為瞭解案件進行情形,並未依前揭規定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所為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黃絲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