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9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
2樓被告甲○○
2樓上列受刑人因犯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前因受刑人甲○○因犯恐嚇案件,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4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而將受刑人釋放在案,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98年度執更字第1704號而傳喚受刑人甲○○,而受刑人經傳拘均未到案,並經聲請人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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