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附民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88號原告 雙寶環 被告 林子勛
曾麒峵
居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另案在法務部○○○○○○○執行) 楊寧
張宸瑋
鄭欣韻 蘇倍萱
蔣咏娗 陳建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8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即刑事判決附表三編號132)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被告 黃茂澤 部分因刑事部分本院判決無罪,另以判決駁回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黃宗揚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書記官賴璽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