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17號原告 王馨雨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1,8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