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8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權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權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權德因持有毒品、傷害案件,先後經判處如本件聲請書所附受刑人劉權德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於本件援用為附表)所示之罪刑(共3罪)確定,乃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爰依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本院審核卷附各該裁判書等文件,認有理由,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本件所犯之罪之類型,及其科刑、執行紀錄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與矯治效益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