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18號原告 李孟恬 法定代理人 林嘉慧 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文彬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原告前僅繳納2,000元,尚餘13,850元未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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