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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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04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曜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卷載108年度執聲字第1413號;聲請書載108年執字第8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曜丞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曜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如附件聲請書及所附「受刑人莊曜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並如本裁定附表)。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各案件,先後經判決處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屬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附表所示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準此,依據前述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犯罪類型、相隔期間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有部分執行完畢者,應由檢察官處理扣除事宜,一併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11月26日│106年12月14日│107年5月28日│├──────┼────────┼────────┼────────┤│偵查案號│桃園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7560號(│毒偵字第7560號(│毒偵字第3547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07年度毒偵字第││││150號併審)│150號併審)││├───┬──┼────────┼────────┼────────┤│最後事│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實審├──┼────────┼────────┼────────┤││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07年度審易字第│107年度桃簡字第││││729號│729號│1982號││├──┼────────┼────────┼────────┤││判決│107年9月28日│107年9月28日│108年1月18日│││日期││││├───┼──┼────────┼────────┼────────┤│確定判│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決├──┼────────┼────────┼────────┤││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判決│107年10月29日│107年10月29日│108年5月2日│││確定││││││日期││││├───┴──┼────────┴────────┼────────┤│備註│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5646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120號│││編號1、2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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