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7號附民原告 洪彩玲 住○○市○○區○○里○○○○○路00號附民被告
洪麒惠 住屏東縣○○鄉○○路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蕭筠蓉法官陳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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