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31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國鄉選任辯護人張崇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國鄉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張國隆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妤凡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