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30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家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家蓉竊盜,累犯,處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商品,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黃家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下午5時2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號 屈臣氏 商店,先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總價新臺幣(下同)1萬902元,並將該商品之外包裝拆除後,將該商品放置在隨身攜帶之背包內,復將前開商品之外包裝盒放回原處,而未將前揭商品持向該店之櫃臺結帳付款,得逞後隨即離去。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又該條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判決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有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規定部分,然因被告不爭執證據能力,復本院認作成之情形並無不當情形,經審酌後認為適當,故得為證據。
㈡另本判決所用各項書證及物證,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關聯
性,復分屬文書、物證性質,且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之情事,亦堪認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黃家蓉對上揭犯行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屈臣氏商店之店長 楊淑萍 、店員 陳寶連陳以婕黃淑芬 證述情節相符,且有失竊物品明細表、監視器翻拍照片、失竊商品外觀照片等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勘驗屬實,足徵被告前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屬可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黃家蓉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陸續竊取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乃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空間為之,又係侵害同一告訴人屈臣氏商店之財物,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顯係基於單一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所為,為接續犯。另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
100年度審訴字第1472號、第2535號判決,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219號判決判,故處有期徒刑6月、10月、7月、11月、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甫於103年5月7日縮刑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其保護管束期間於104年5月29日期滿,假釋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私利,竊取告訴人販售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總價1萬902元,顯屬不該;且被告迭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首次準備程序時,猶一再否認犯行,直至本院勘驗案發現場監視器畫面始願坦承犯行,並多次無故未到庭,且推諉復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並參酌被告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被告黃家蓉竊取告訴人屈臣氏商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為被告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復待本案執行時,就沒收之被告犯罪所得,或所追徵之價額,予以發還告訴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游明慧提起公訴,檢察官王珮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向本院內補提理由書,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罰金部分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貨幣單位變更為新臺幣且金額提高為30倍,即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下罰金)┌──────────────────────────┐│附表:106年度易字第303號│├───┬──────────────────────┤│編號│商品│├───┼──────────────────────┤│①│安啟適覆甲液10ml│├───┼──────────────────────┤│②│KAMERIA美腿隱形絲襪75ML-屈臣氏│├───┼──────────────────────┤│③│ 珂莉 奧不斷電持色眉彩膏2淺棕│├───┼──────────────────────┤│④│1.25-DECORATIVE美妝彩片軟性│├───┼──────────────────────┤│⑤│ 杜蕾斯 女性情趣提升凝露15ML│├───┼──────────────────────┤│⑥│帕瑪氏深透白淡斑精華30ml│├───┼──────────────────────┤│⑦│DUCATO防黃修整基底油II/7ml│├───┼──────────────────────┤│⑧│奢華寶貝謎樣深邃光影雙效眼彩│├───┼──────────────────────┤│⑨│2.25-DECORATIVE美妝彩片軟性│├───┼──────────────────────┤│⑩│R)樂敦點眼液8ml│├───┼──────────────────────┤│⑪│1.00-DECORATIVE美妝彩片軟性│├───┼──────────────────────┤│⑫│1028我型我塑持色眉筆(02咖啡│├───┼──────────────────────┤│⑬│2.00-奇幻多彩彩色隱形眼鏡-雙彩│├───┼──────────────────────┤│⑭│R.R假睫毛眼尾加長款(透明梗)1對│├───┼──────────────────────┤│⑮│heme修片達人雙色遮瑕霜6ml│├───┼──────────────────────┤│⑯│1028抗暈無阻軒羅貓眼線液(01│├───┼──────────────────────┤│⑰│0.00-DECORATIVE美妝彩片軟性│├───┼──────────────────────┤│⑱│1028眼部修修調色盤│├───┼──────────────────────┤│⑲│KAMERIA美腿隱形絲襪75ML-屈臣氏│├───┼──────────────────────┤│⑳│1.00D-晶碩碧琇彩色日拋軟性隱形│├───┼──────────────────────┤│㉑│MISSHA-筆上色花瓣咬唇筆櫻桃│├───┼──────────────────────┤│㉒│KAMERIA美腿隱形絲襪75ml│├───┼──────────────────────┤│㉓│珂莉奧眉關係!雙頭眉筆1號深│├───┼──────────────────────┤│㉔│1.00D-晶碩碧琇彩色日拋軟性隱形│├───┼──────────────────────┤│㉕│珂莉奧光撩鏡感絲緞唇釉-02魅紅│├───┼──────────────────────┤│㉖│DUCATO指甲遮瑕基底油II/7ml│├───┼──────────────────────┤│㉗│DUCATO自然潤澤指甲油鮮紅高跟鞋│├───┼──────────────────────┤│㉘│DUCATO自然潤澤指甲油粉紅寶石N│├───┼──────────────────────┤│㉙│1.00-DECORATIVE美妝彩片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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