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原告甲○○
丁○○戊○○被告丙○○
永徠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基交簡字第16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何怡穎法官王慧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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