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NGFOCKM.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NGFOCKMING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於民國96年10月31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於100年4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100年4月12日以法矯字第10001049151號函暨所附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