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57號原告 巫月卿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 律師複代理人 何俊龍 律師被告 張俊雄 被告 蘇嘉榮 被告 許維文 被告 許紅綢 被告 許謝沛 前列被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驊陞 律師複代理人 郭昌凱 被告 吳許金月 被告 吳振榮 被告 吳振河 被告 吳麗香 被告 吳麗華 被告 吳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