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29號上訴人 沈國名 住台中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上訴人岦興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里○○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江秀琴 住台中市○○區○○里○○區○○路○號前列沈國名、岦興紙器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送達代收人 吳嘉陵 住臺中市○區○○路○○○號10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閔勛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1,092元,應徵裁判費61,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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