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3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榆選任辯護人張仕翰律師
魏雯祈律師 潘明彥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涂光慧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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