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169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呂季美 債務人翔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永得 債務人 謝麗香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萬零捌仟伍佰捌拾伍元,就其中(1)壹拾萬零壹仟捌佰肆拾伍元自一一一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一一一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如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2)玖拾萬零陸仟柒佰肆拾元自一一一年一月二日起自一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按年息百分之一,並自一一一年七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即一一一年二月三日起自一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暨自一一一年七月一日自一一一年八月三日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四七),如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即一一一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九四)計付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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