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字第2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施進銘
被上訴人
即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黃煌文 住○○市○○路000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2,0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