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1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3110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理人 姚陵陵 債務人 王淑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淑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文件(例如:郵局存證信函)。
二、債務人王淑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