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4號(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8年度聲減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罪,犯罪時間係於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減刑,及依同條例第11條、第12條規定聲請與其所犯附表編號一所列不予減刑之罪、編號三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件聲請減刑部分: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14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7年10月14日,以97年度訴緝字第28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緝字第2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於同年10月3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此部分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聲請定應執行之刑部分: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司法院院字第1846號解釋、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28
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數罪,最後判決事實審之法院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最後判決事實審之日期為97年12月12日),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是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就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自有未合,此部分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已減為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6年11月1日│95年8月14日│96年3月27日│├───┬───┼──────────────┼──────────────┼──────────────┤│偵│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7│97│97││案├───┼──────────────┼──────────────┼──────────────┤│年│字│毒緝│毒偵緝│毒偵││號├───┼──────────────┼──────────────┼──────────────┤│度│號│117│28│4221│├───┼───┼──────────────┼──────────────┼──────────────┤││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年│97│97│97│││案├─┼──────────────┼──────────────┼──────────────┤│後││字│訴緝│訴緝│訴│││號├─┼──────────────┼──────────────┼──────────────┤│事││號│26│28│3207││├─┼─┼──────────────┼──────────────┼──────────────┤│實│判│年│97│97│97│││決├─┼──────────────┼──────────────┼──────────────┤│審│日│月│10│10│12│││期├─┼──────────────┼──────────────┼──────────────┤│││日│14│14│12│├───┼─┴─┼──────────────┼──────────────┼──────────────┤││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年│97│97│97││確│案├─┼──────────────┼──────────────┼──────────────┤│││字│訴緝│訴緝│訴││定│號├─┼──────────────┼──────────────┼──────────────┤│││號│26│28│3207││日├─┼─┼──────────────┼──────────────┼──────────────┤││確│年│97│97│98││期│定├─┼──────────────┼──────────────┼──────────────┤││日│月│10│10│1│││期├─┼──────────────┼──────────────┼──────────────┤│││日│31│31│15│├───┴─┴─┼──────────────┼──────────────┼──────────────┤│合於九十六年罪│不合規定,不予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已減刑││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附註│1.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2.附表編號三之罪,已於裁判時減其宣告之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