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8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5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865號聲請人助航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佳伶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唐文杰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唐文杰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
二、確認相對人「唐文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相對人唐文杰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