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716號聲請人凱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凱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凱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CH888726、CH888774)原本各一件。
二、其書狀未按司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請聲請人改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另因聲請事項中之發票日有誤載並請更正之。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簡易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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