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重訴字第12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原住臺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陸佰壹拾肆萬零伍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即借款人易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邀同被告與訴外人 鍾淑惠 、黃于倩、 楊文曲 、 楊謝碧慧 、 楊佳霖 、 李美珍 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保證書,約定就訴外人易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三千萬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訴外人即借款人易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起,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共計四千零七十五萬元,約定遲延清償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原訂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部分,違約金加倍計付。茲因本件借款尚有共計二千六百十四萬零五百五十八元未清償,且自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起即未依約繳付利息暨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係,請求清償借款。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上揭主張,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保證書、臺幣歷史利率查詢、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單筆催收款項明細查詢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二千六百十四萬零五百五十八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二十四萬二千一百二十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四百元,合計二十四萬二千五百二十元,爰依上揭規定,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端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慶時附表:
┌─┬──────┬──────┬────┬────┬───┬────────┬──────────┐│編│原借本金│尚欠本金│借款日│到期日│年利率│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新臺幣)││││││├─┼──────┼──────┼────┼────┼───┼────────┼──────────┤│1│3,000,000元│1,030,000元│91/7/31│97/7/31│7.57﹪│自95年11月8日起│自95年12月9日起至96││││││││至清償日止,按左│年6月8日,按左開利率││││││││開利率計算利息│之一成,96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按左開利率│││││││││之二成計算違約金│├─┼──────┼──────┼────┼────┼───┼────────┼──────────┤│2│4,950,000元│4,529,655元│95/8/1│100/8/1│7.07﹪│自96年2月2日起至│自96年3月3日起至96年││││││││清償日止,按左開│9月2日,按左開利率之││││││││利率計算利息│一成,96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按左開利率之│││││││││二成計算違約金│├─┼──────┼──────┼────┼────┼───┼────────┼──────────┤│3│21,000,000元│15,846,587元│89/7/29│104/7/29│6.57﹪│自95年9月30日起│自95年10月31日起至96││││││││至清償日止,按左│年4月30日,按左開利││││││││開利率計算利息│率之一成,96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按左開利│││││││││率之二成計算違約金│├─┼──────┼──────┼────┼────┼───┼────────┼──────────┤│4│4,800,000元│4,734,316元│95/8/1│104/8/1│6.57﹪│自95年10月2日起│自95年11月3日起至96││││││││至清償日止,按左│年5月2日,按左開利率││││││││開利率計算利息│之一成,96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按左開利率│││││││││之二成計算違約金│├─┴──────┴──────┴────┴────┴───┴────────┴──────────┤│尚欠本金合計:26,140,5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