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680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祖德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貳拾柒日起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於96年10月4日95年度訴字第2680號判決判處「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拾月。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壹具(不含SIM卡)沒收。」在案,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著自96年11月27日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1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黃翊哲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