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養護費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32號原告基隆市私立松濤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法定代理人 呂俍鈺 被告 吳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養護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1,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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