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小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小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基小字第912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法定代理人 蘇義欽 被告 陳威宏 最後籍設花蓮縣花蓮市○○○街○○號2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戶籍地址已遭強制遷至花蓮縣花蓮市戶政事務所,其住居所顯已不明,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應以其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本件被告最後之住所地係在花蓮縣花蓮市○○○街○○號2樓之8,非屬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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