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30號抗告人即利害關係人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通榮 上列抗告人因監護宣告事件,對於民國103年5月19日本院103年度監宣字第3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第二審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賴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