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587號原告 萬榮釗 上列人原告與被告 葉國芬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而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酌定子女親權部分,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1,000元,合併應徵收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劉育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