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6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6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64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高琳 喬債務人 洪敬媛 即洪 素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 高琳喬 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洪敬媛即洪
素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3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09,339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高琳喬自民國109年12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99,468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洪敬媛即 洪素娟 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何淑鈴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264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敬媛即洪│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43468│素娟、高琳│1月01日起││九│││元│喬││││├──┼───┼─────┼──────┼──────┼───────┤│002│新臺幣│洪敬媛即洪│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16000│素娟、高琳│1月01日起││九│││元│喬││││├──┼───┼─────┼──────┼──────┼───────┤│003│新臺幣│洪敬媛即洪│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40000│素娟、高琳│1月01日起││九│││元│喬││││└──┴───┴─────┴──────┴──────┴───────┘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敬媛即洪│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3468│素娟、高琳│2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喬│││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洪敬媛即洪│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000│素娟、高琳│2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喬│││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洪敬媛即洪│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0000│素娟、高琳│2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喬│││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