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簡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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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苗簡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苗簡字第44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6,5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