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8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進祥選任辯護人郭寶蓮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7527號、104年度偵字第7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進祥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捌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黃進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其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重罪常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性,堪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4年5月8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上揭被訴之罪,犯罪嫌疑仍屬重大,且其他原羈押之原因仍屬存在,非予繼續羈押,顯難進行日後審判或執行,不能因具保或責付、限制住居而使之消滅,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4年8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賴寶合法官吳保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王智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