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9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90號原告 蔡黃秀謙 上列原告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若原告尚爭執被告機關應作成其他給付之行政處分,加計總額在40萬元以下者仍同,若逾40萬元,則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依同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須補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請究明後擇一情形遵期補繳之。
二、起訴狀應依同法第236條、第105條、第57條規定載明被告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羅五湖 」,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一份。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