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1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12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成恕
林純瑛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林純瑛(下稱被告林純瑛)以資源回收為業,其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16時許,行經被告即告訴人成恕(下稱被告成恕)位在臺中市○○區○○路○○○○○號住處前,見被告成恕所有停放在上揭住處騎樓下之自行車無人看管,認有機可乘,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徒手竊取該自行車攜往回收場變賣,然因被告成恕將 鎖鍊 以該車固定在地上,被告林純瑛於強力拉扯數分鐘後,仍未得逞(被告林純瑛涉犯竊盜未遂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嗣親見被告林純瑛上揭竊盜行為之人即被告成恕之鄰居 陳進達 將上情告知被告成恕,被告成恕怒不可抑,隨即前往被告林純瑛住在臺中市○○區○○路○○巷○○○號住處理論,並基於公然侮辱、毀損之犯意,在被告林純瑛上揭住處外,以「幹你娘雞掰」(台語發音)辱罵被告林純瑛,並以腳踏及拾起被告林純瑛門口旁之不明物體砸向被告林純瑛住處紗門,致該紗門因此毀損。被告林純瑛不甘受辱,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自屋內以手中不明液體潑向被告成恕身上,後隨即走出門外與被告成恕理論,被告成恕見狀旋另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被告林純瑛,致被告林純瑛受有右膝挫傷之傷害。嗣經警獲報前往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成恕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同法第354條毀損罪嫌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林純瑛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成恕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54條毀損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林純瑛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28
7條、第314條、第357條之規定均屬告訴乃論罪,茲因被告成恕、林純瑛已調解成立,並均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考,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林芳如法官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