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589號上訴人 林蔡秀卿
林益發 林益洲 林鈴雪 林靜茹 林耀龍 林宗吉 林宗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拿帕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31,5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3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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