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丁○○共同選任辯護人 邱六郎
姜禮增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二九九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三人涉犯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於偵查終結後與被告達成和解,而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容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