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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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47號原告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羅世薰 被告大業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振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吳慧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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