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2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承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承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詩珊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5月8日109年3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9年度速偵字第736號臺南地檢109年度撤緩偵字第26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9年度交簡字第1467號109年度交簡字第3612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8日109年12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9年度交簡字第1467號109年度交簡字第3612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7月8日110年1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628號(已易科執畢)臺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6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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