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9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9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29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范振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順安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永楠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陳月雲
一、債務人張順安、張永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叁拾貳萬捌仟伍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張順安、張永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陳月雲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