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1號上訴人員達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清泉 被上訴人宏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惠敏 上列當事人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提起上訴到院。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7,6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湯文章
法官曹庭毓法官簡廷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李如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