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小字第559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投小字第559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江宏立

李秉修

被告 葉采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3,613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2,123元自民國111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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