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98號債權人鄒杰烔債務人 方駿洋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26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111年3月18日、111年4月26日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支票附表: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1方駿洋110年12月9日125萬元110年12月10日AJ00000002方駿洋110年10月26日200萬元110年10月27日SCAA00000003方駿洋110年10月27日201萬元110年11月2日LA00000004方駿洋111年2月5日200萬元111年4月30日AJ00000005方駿洋111年3月18日84萬元111年4月30日AJ00000006方駿洋111年3月18日16萬元111年4月30日AJ00000007方駿洋110年10月9日85萬元110年10月14日AJ00000008方駿洋110年10月9日15萬元110年10月14日AJ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