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甲○○附民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張銘晃
法官徐文瑞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