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昱騰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昱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曾昱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共11年
2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裁處有期徒刑共11年2月,應予更正),發監執行後,於民國108年3月8日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