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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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原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城合指定辯護人王福民律師(義務辯護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828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淑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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